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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团工作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学生活动

*社团活动

 

机构设置
政治系现设系学生会、系团总支两个学生自我管理机构,隶属学校和系双重领导。以及设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会、论辩爱好者之家、书篆联谊会、梦想舞台和读书交流协会五个学生社团组织,多年来,我系学生会、团总支在学校和系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活动丰富多彩,活跃了学生生活,锻炼了学生意志,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和工作能力。
规章制度

一、政治系班委会岗位职责

班长:

1、团结班委,凝聚同学,搞好班级建设,带领同学一起创造一个良好的班集体。

2、参加本校学生会例会,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和落实有关工作。

3、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老师的助手,努力完成各级交给的任务。

4、加强与团支书联系,共同建设好班集体。

5、定期召开班委会,小结班委会工作情况,并向同学汇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副班长(纪律委员):

1、协助班长,督促各班委开展工作。

2、搞好班级课堂纪律和宿舍的管理工作。

3、做好学生考勤及《班级日常工作手册》的填写工作。

4、调解同学间的矛盾,营造良好班风。

5、组织本班同学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学习委员:

1、定期向任课老师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同学参加有关学术类活动,创造良好学风。

3、了解本班同学参加课外活动情况,发动和组织同学撰写科技小论文,制作科技作品等。

4、掌握本班同学的学习情况,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同学。

5、协助本校学生会学习部开展工作。  

生活委员:

1、了解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并及时向上反映,寻求解决的办法。

2、做好班费管理和账目开支的记录工作。 卫生委员:

3、参加 学校的卫生检查和劳动活动,搞好班级宿舍卫生评比活动。

4 、协助本校楼管会开展工作。

体育委员:

1、组织本班同学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2、组织同学参加校运会,并协助运动员开展训练工作。

3、对同学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加强体育安全意识。

4、协助本校学生会体育部开展工作。
文娱委员:

1、组织本班同学开展各类文娱活动。

2、认真选拔参赛选手。

3、掌握本班同学的文艺特长情况,发挥其作用。

4、协助本校学生会文艺部开展工作。

二、济宁师专政治系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委 1990 年 2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 济宁师专政治系 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目的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地质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评定学位提供重要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予以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二、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四条 考核发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各专业、各年级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应在学期初及时向学生公布,并随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备案。考试门数一般以 3—5 门为宜(公共体育课除外)。
第五条 考核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院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标准化考试等方法。若采取分段考试,必须保证考场纪律。
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或技术课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七条 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测验,形成变相考试。

三、考试命题

第八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 A 、 B 两套试题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占 60 分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占 30 分左右。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占 10 分左右。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系主任定。
第九条 各科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要顾及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完,且保证区分出优劣,使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学生总人数中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凡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符指定,若有条件,要指定当年不担任该课的教师;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
第十一条 从确定考试命题起,即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
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时应专门设计,打印密封线,让学生将本人姓名及学号写在密封线以内。
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第十二条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存档。各科考试试题由系教丿员按学期整理立档,学生考试试卷由系教研室整理后交系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署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四、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 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考试时间尽量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闭卷笔试,限 120 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150 分钟;口试,除给予 15 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 20 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 150 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 各院系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六条 各院系大小教室安排作考场,考生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各院系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 2 : 25 。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清扫卫生,张贴座号(间隔距离、单人单桌)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五、考场纪律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十五分钟赶到考场,凭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组织学生入场,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不准带入任何纸张、 笔记 、书籍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生入场后监考人员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九条 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拆发考题,发题前要检查试卷有无差错并清点数目,如发现有误须立即报告送卷人及时更正。
考生拿到考卷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系别、班级、学号、姓名,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申请缓考。确因疾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补考)者,均按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 、挟带书包、书本、笔记、稿纸、资料进入考场;
2 、在考场内吸烟;
3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4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
5 、与前后左右邻桌小声讲话;
6 、考试终了铃响继续答卷;
7 、不听监考人员的正确劝告。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按考试作弊论处;
1 、将夹带的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
2 、翻看、传递小抄;
3 、将书本、笔记、复习材料放在桌洞内,或将翻开的上述资料放在本人视野以内的位置;
4 、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5 、抄袭他人答卷;
6 、互相提示答卷内容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7 、代替他人答卷。
8 、携带传呼机、手机进入考场(不管是否开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闲谈或做其他工作,不准擅自离考场。
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在向考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其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地记录在考场记录上。
监考人员收卷后要认真清点交卷份数,并将交卷数填入考场记录。监考人员按交接手续将试卷交领卷人、考场记录交系办公室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四条 考场记录是记录考试情况的重要材料,考前由系办公室发至各考场监考人员,每场考试结束由系教务员按教学档案立楼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除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教研室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院系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还应要求将考试试卷密封线以上密封,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考试成绩时再予开封。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为 90 分以上,良好为 80—89 分,中等为 70—79 ,及格为 60—69 分,不及格为 60 分以下)。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即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成绩所中比例不应超过 30% ,具体比例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根据具全情况确定。考查课程,主要采取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平时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阅卷前向学生公布。
各科考试阅卷完毕,复核成绩后必须立即登分,登分后封闭试卷交系办公室存档,未经教研室主任批准行何人不得查卷;登分成绩报表一式三份,至迟在考试后一周内报本系教务员,由教务员负责一份存档、一份向学生公布、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实验操作等综合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课考核,由指导教师最后评定成绩。

七、补 考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头两周;经补考仍不及格,只要符合补考规定,可在毕业前申请第二次补考;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做结业处理,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在毕业后半年内补考一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正常补考:
1 、违犯考场纪律者;
2 、考试作弊者;
3 、考试旷考者;
4 、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5 、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6 、各学期累计二门以上(含二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补考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7 、考试成绩(不包括平时成绩)不足 40 分者;
8 、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
第三十五条 因考核违纪、旷考而不准正常补考的学生,认识错误,表现好的,个人申请,年级辅导员签署学生表现意见,系主任批准,毕业前仅准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六条 结业学生结业离校一年后,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补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
各科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时间、考场安排、监考皆由教务处负责。补考阅卷仍由各系组织,具体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补考费用由补考生自付。

八、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必须专人管理。学生成绩由本系教务员负责登记、上报、立档、保管。

第四十条 所有记载学生成绩的表册必须准确、清楚,不应有任何涂改痕迹,确需理改的,须有任课教师的证明(可附在成绩册后备查)或签字,教务员亦应签字,并应标明更改时间。交接成绩表册必须履行登记答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以下要求填写:
1 、学生及格科目的考核成绩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2 、学生不及格科目的考核成绩一律用红色钢笔填写,补考及格者填写 “ 补及 ” 或补 “60” 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填写 “ 补未及 ” 字样。
3 、学生违纪、作弊、旷考科目的成绩亦一律用红色钢笔填写,成绩栏内填写 “ 零分 ” 或 “O” ,备注栏内注明 “ 违纪 ” 、 “ 作弊 ” 、 “ 旷考 ” 字样;
4 、学生准予缓考科目的成绩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但补考前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 缓考待补 ” 字样,成绩栏可空填,补考后再注明 “ 已补 ” 字样。
5 、若条件允许,各系可刻制专用印章,按以上要求直接盖章;
6 、单科重修和留(降)级试读重修课程按 60 分计,并注明 “ 重修及格 ” 字样。
第四十二条 学生被批准免修的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 85 分或良好以上者,该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所有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皆应向学生公布,考核不及格学生的成绩应尽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以便学生准备补考。
第四十四条 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留(降)级、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退学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凡一门课程分几上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增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凡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下来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而又单独进行考核者,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 、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5 、因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而不及格的课程,应计入留(降)级、退学课程门数;
6 、公共英语的精读和听力合并计为一门。
第四十六条 留(降)级标准
1 、一学期有 3 门必修课和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
2 、一学期有 2 门主要课程考试成绩(不包括平时成绩)不足 40 分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
3 、一学期有 2 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不准正常补考的课程应予累计),作留(降)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留(降)级度读
1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 1 、 2 、 3 项留(降)级标准的,可申请留(降)级试读。
2 、留(降)级试读只能申请一次,第二次(非连续)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必须留(降)级。
3 、留(降)级试读的学生随原班学生就读。
第四十八条 退学
1 、一学期中有 4 门以上(含 4 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 、本科生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超过两次,专科生留级超过一次者。
第四十九条 退学试读
1 、符合第四十八条第 1 项退学处理标准的,可申请退学试读。
2 、退学试读只能申请一次。申请过留(降)级试读、退学试读又达到退学标准的必须退学。
3 、申请过退学试读又达到留(降)级标准的按退学处理。
4 、退学试读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就读。

十、重 修

第五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标准,且考试成绩不足 40 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十一条 留(降)级试读的学生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五十二条 因成绩原因留入下一级就读的学生,按留入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习,须重修 75 分以下(含 75 分)的课程, 75 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应重修的课程而不重修者,按旷课旷考论处。

十一、考试领导与考核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全部考试工作在党委、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系应积极妥善安排好学生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各系考试巡视。
第五十四条系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成立由学生、教师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按学期审计、质询本系的学生成绩管理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系领导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十二、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02 年 3 月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2002 年 3 月以前已按过去规定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政治系。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以三好为目标,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学校每学年将开展评优活动。现将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荣誉称号的设置:

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二、评选条件。

(一)个人参评资格

1 、凡属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

2 、综合素质测评优、良,并且获得当年学校颁发的奖学金者。

3 、学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错误;

( 2 )考试作弊;

( 3 )本学年度中受到校、系纪律处分者;

( 4 )在校期间谈恋爱,影响不好者;

(二)校三好学生条件

1 、思想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自觉抵制和反对不良思想侵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年成绩考试、考查科目文化素质测评名列班前 15 %。

3 、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良好,并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早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心理健康。

(三)优秀团员条件

1 、思想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自觉抵制和反对不良思想侵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年成绩考试、考查科目文化素质测评名列班前 30 %。

3 、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良好,并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早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心理健康。

(四)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2 、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好。

3 、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 25 %以上。

(五)优秀毕业生条件

1 、 在校期间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优秀奖励;

2 、 一贯品学兼优

3 、 曾经评过优并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六)先进班集体条件

1 、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强,具有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班风,班、团干部能在同学中发挥核心表率作用。

2 、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学习气氛浓厚,课堂纪律好,认真考勤;全班考试成绩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无退学和留级生,没有考试舞弊现象;英语、计算机过级通过率达 80% ,社会实践有一定成果。

3 、全班同学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良好,并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早锻炼,寝室卫生好,身体健康。

4 、 无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 七 ) 奖学金条件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并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特设立奖学金。凡属我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学生奖学金。

第一条、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德育成绩和思想行为表现在良好以上;

2 .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年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一等奖学习成绩位于全班 15 %以上,二等奖学习成绩位于全班 40 %以上、三等奖学习成绩位于全班 90 %以上。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第二条、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1 .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 .课程考试考查(含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

3 .综合素质测评未达者;

4 .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5 .无特殊原因,体育未达标者。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

1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分别按学生人数的 10 %、 20% 、 35% 的比例评选,奖励金额分别 800 元 / 人、 600 元 / 人、 300 元 / 人。

2 .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班级专业为基本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具体条件为:

( 1 )符合本《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 2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 15% 者,可参评一等综合奖学金;

( 3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 40% 者,可参评二等综合奖学金;

( 4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 90% 者,可参评三等综合奖学金;

( 5 )第二学年计算机过级者,不得享受当年综合奖学金。

第四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单项奖比例 8% ,奖 300----500 元 / 人、年,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设立以下项目:

1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年级学生总数的 1 %,奖励 300 元。

2 .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年级学生总数的 2 %,奖励 300 元。

3 .社会实践奖学金,年级学生总数的 1 %,奖励 300 元。

4 .体育运动奖学金,凡在省级以上竞争中,获得前 8 名或破纪录者。

5 .文艺活动奖学金,凡在省级文艺比赛中获奖或市级一等奖。

6 .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特困生,年级学生总数的 4 %,奖励 500 元。

第五条、优秀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

第六条、有欠学费的学生在获取奖学金之后,原则上抵还所欠学费。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在学生处领导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实施,结合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情况进行。

(二)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 20% 的比例控制,优秀学生干部按干部人数 5% 的比例控制,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 5% 的比例控制,先进班集体评选按系部级班级数 10% 的比例控制。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三好学生标兵除颁发荣誉证书,另给予物质奖励,先进班集体颁发锦旗、奖金,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

 

四、政治系学生综合测评标准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上学期进行素质测评,评分标准按照《济宁师专学生工作手册》执行,除此对班委、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和各竞赛的加分情况如下规定:

校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加 3 分,各部部长加 2.5 分、副部长加 2 分,委员加 1.5 分;政治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加 2.5 分;各部部长加 2 分;副部长、委员加 1 分。

各班班长、团支书加 2 分,委员加 1 分。

校系社团、协会会长加 1 分,副会长加 0.2 分,普通会员同学不加分。

以上的分值按最高分加,但不重复加分。

校内各类体育比赛进入决赛者加 0.5 分;进入半决赛者加 0.4 分;参加体育比赛但未进入半决赛者加 0.3 分。校内其他比赛评证书加分一等奖加 0.5 分,二等奖加 0.4 ,三等奖加 0.3 分,优秀奖加 0.1 分。系内各类体育比赛第一名加 0.3 分;第二名加 0.2 分;第三名加 0.1 分。

通讯组成员发表稿子的按 0.2 分 / 篇计算最高 0.8 ,不累计加分。

参加系春节元旦晚会的同学每人加 0.3 分,参加学校晚会的同学每人加 0.5 分。

获得文明宿舍、规范化宿舍一次加 0.3 分,最高 0.7 分,不累计加分。室长每获一次文明宿舍额外加 0.1 分,累计文明宿舍和规范化宿舍加分。

与政治专业有关的或学校、政治系组织的问卷调查加 0.3 分,不累计加分。

学校、政治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各部部长、副部长、委员组织活动不加分,参加活动与其他队员同样加分。

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成绩 *30%+ 智育成绩 *60%+ 体育成绩 *10%+ 奖励分 - 惩处分

其他事项凡未涉及的均由班主任决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奖学金评定:

1. 一等奖学金 10% 前 15% 名

2. 二等奖学金 20% 前 40% 名

3. 三等奖学金 35% 前 90% 名

4. 获奖人数不得超过 65% ,考试作弊不参与奖学金评比,若出现特殊情况,在向学校申请同意后,可放宽到一门不及格参加评比,但两门次(包括两门次)以上不及格的同学不参与奖学金评比。

评优:

三好学生 20% 前 25% 名

优秀学生班干部 5% 前 30% 名

优秀团员 10% 前 30% 名

本测评规则若与学校测评规则发生冲突,以学校为准。

特殊情况下,特殊情况、学校安排的临时活动、与政治专业差别很大的活动但又不在上述规定中,由政治系办公室研究决定加分情况。

政治系

200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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